渤海汇金汇添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四个开

班壮

2019-03-05 12:28   来源:网络整理
 
原标题:渤海汇金汇添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四个开

  (1)根据渤海汇金汇添益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包括该次日)至3个月月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工作日。

  本基金第四个开放期为2019年3月7日至2019年3月13日,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方式,投资人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自2019年3月14日起,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是,在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在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通过直销机构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含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3.2.1前端收费

  ■

  注:(1)申购单位M的单位为人民币元。

  (2)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3.2.2后端收费

  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6)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4.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每笔赎回最低份额均为10份,若账户余额小于10份,则本基金将自动将剩余份额赎回。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10份的最低限额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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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该赎回费率仅供本次开放参考。具体赎回费率请参见《基金合同》及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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