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分析手册进阶:地方政府债券

班壮

2019-03-05 09:35   来源:网络整理
 
原标题:财政分析手册进阶:地方政府债券

早期地方债批准额度较低,随着新预算法实施和43号文出台,置换债券大规模发行,总体发行量大幅增加,2017年后发行成本提高导致发行规模回落;资金用途上,七成为置换债券(或再融资债券);偿债资金来源上,六成为一般债券;地区分布上,经济发达地区规模相对较大;发行期限上以中长期债券品种为主;发行利率与债券市场整体利率走势正相关。

和国债相比,地方政府债交易不够活跃,流动性较差;17年以来随着市场利率上行,地方债估值利差也有所抬升;地方债和国债一样免征利息所得税,但商业银行在购买时需要计提20%的风险资本。

随着个人投资者“入市”,地方政府债券的投资者结构有望多元化;地方财政“开前门,堵后门”意味着专项债券品种进一步创新;地方债特别是专项债将成为基建资金的重要来源,也是下半年积极财政的重要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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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什么是地方政府债券

1.1. 地方政府债券的前世今生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曾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地方经济建设折实公债”等债券。1981年国债恢复后,地方政府债券出现了一定时期的停滞。20 世纪80 年代末至90 年代初,出于经济建设的需要,多地地方政府相继发行了地方债。但是由于存在融资方式不规范、资金用途不透明等问题,1995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从而暂停了地方政府的发债行为。

禁令一直持续到2009 年。为了应对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破解地方政府融资难题,2009年3月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安排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000亿元,以期部分缓解4万亿投资计划中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压力。自此,“禁止条令”得以放开,地方债发行先后采取了“代发代还”、“自发代还”和“自发自还”三种模式。

1.1.1. “代发代还”模式

2009年2月,财政部印发的《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指出“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债券”。这表明,当时的地方政府债券全部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即“代发代还”模式。发行额度由全国人大批准,2009-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的批准额度均是每年2,000亿元。

1.1.2. “自发代还”模式

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模式进行了第一次改革。财政部于当年10月印发《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启动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四省(市)的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并明确“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试点省(市)可发行3年和5年期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此次改革之后,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端开始放开,不过其还本付息仍由财政部代办执行,即“自发代还”模式。

2013年起,进一步增加了江苏和山东成为“自发代还”试点地区,适度延长了发债期限(3年、5年和7年),并增加了发债规模,2012和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的批准额度分别达到2,500和3,500亿元。

1.1.3. “自发自还”模式

2014年5月22日,财政部印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继续推进地方政府债券改革。与原有模式相比,新模式实现了多方面的突破:首先,地方政府债券首次以地方政府信用资质为基础,由地方政府自主发行和偿还;其次,地方政府债券期限由以前的3年、5年、7年拉长至5年、7年和10年;最后,本轮试点首次要求地方政府债券要进行信用评级,并要公开披露发债主体的经济、财政状况,以及债务数据。此次改革之后,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完成了“代发代还”向“自发自还”的试点转变。

财政分析手册进阶:地方政府债券

1.2. 地方政府债券的分类

1.2.1. 按偿债资金来源划分

按偿债资金来源划分,地方政府债券可以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一般债券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1]。一般债券资金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可发行期限有1年、3年、5年、7年和10年。

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2]。专项债券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可发行期限有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 。

根据财库〔2018〕61号文,公开发行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增加2年、15年、20年期限。公开发行的地方政府普通专项债券增加15年、20年期限[3]。

可以看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其所对应的公益性项目是否可产生收益。对应没有收益的项目,偿债来源是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为一般债券,对应有一定收益的项目,偿债来源是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专项债券。

2017年5月以来,财政部通过颁布财预〔2017〕62号、财预〔2017〕89号、财预〔2017〕97号等文来指导地方政府按照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截至目前市场上已发行的项目收益专项债品种有土地储备专项债、收费公路专项债、轨道交通专项债、棚改专项债等。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本质上仍是地方政府债券,与一般债和其他地方政府专项债相比其特点是与项目对应,实行分类管理,最终偿债资金落到对应的项目收入上。

1.2.2. 按资金用途划分

按资金用途划分,地方政府债券可以分为新增债券、置换债券和再融资债券(用于偿还部分到期地方政府债券本金)。

新增债券。每年新增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新增债务限额。2018年新增债券的发行规模上限为2.18万亿元(一般债8,300亿元,专项债13,500亿元)。新增债券的发行占比主要受政府债务负担的轻重及资金需求大小的影响。政府债务负担较重、资金需求较少的地区,新增债券的发行占比通常较小。与置换债券相比,新增债券的资金用途主要是资本支出,且资金支出周期长于置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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