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企业上市倒计时,6要素判定资格,它们最有潜力

班壮

2019-03-04 14:06   来源:网络整理
 
原标题:科创板企业上市倒计时,6要素判定资格,它们最有潜力

3月3日晚间,上交所官网披露,为明确市场预期,提高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透明度,上交所按照“急用先行”原则,就科创企业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相关事项制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一同披露的还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上述两份文件为保荐机构详解了科创板发行细则,包括科创企业申报科创板需要重点注意的信披、财务问题,并明确了哪些属于科创企业、哪些企业获得优先推荐的标准。发行问答的发布,意味着保荐机构可以开始着手申报科创板项目,科创板距离正式上线又更进一步。


科创板企业上市倒计时,6要素判定资格,它们最有潜力


三类企业将获优先推荐,

包含先进制造、人工智能


《指引》称,保荐机构应当按照《实施意见》《注册管理办法》《审核规则》明确的科创板定位要求,优先推荐下列企业:一是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二是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创新企业;三是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企业。


上交所表示,保荐机构在优先推荐前款规定企业的同时,可以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推荐其他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企业。


此次《指引》明确,保荐机构不得推荐国家产业政策明确抑制行业的企业, 不得推荐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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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企业评判标准公布,

核心技术人员成评定重要因素


如何把握科创企业的定位?


《上市审核规则》规定,发行人应当对其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审慎评估,发行人进行自我评估时,应当尊重科技创新规律、资本市场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并结合自身和行业科技创新实际情况,准确理解、把握科创板定位。


对于企业是否具备科技创新能力,《上市推荐指引》也给出了评判标准,保荐机构可通过六个“是否”把握科技创新企业的运行特点,充分评估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具体来看:


一是是否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核心技术是否权属清晰、是否国内或国际领先、是否成熟或者存在快速迭代的风险;


二是是否拥有高效的研发体系,是否具备持续创新能力,是否具备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基础和潜力,包括但不限于研发管理情况、研发人员数量、研发团队构成及核心研发人员背景情况、研发投入情况、研发设备情况、技术储备情况;


三是是否拥有市场认可的研发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及新药批件情况,独立或牵头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情况,主持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项及行业权威奖项情况;


四是是否具有相对竞争优势,包括但不限于所处行业市场空间和技术壁垒情况,行业地位及主要竞争对手情况,技术优势及可持续性情况,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竞争力情况;


五是是否具备技术成果有效转化为经营成果的条件,是否形成有利于企业持续经营的商业模式,是否依靠核心技术形成较强成长性,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应用情况、市场拓展情况、主要客户构成情况、营业收入规模及增长情况、产品或服务盈利情况;


六是是否服务于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否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等国家战略,是否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上市推荐指引》指出,保荐机构关于科创板定位的核查论证工作将作为上交所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执业质量考核的依据。上交所基于科创板定位开展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结合保荐机构出具的专项意见,对企业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予以充分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核心技术人员成为科创企业评定重要因素。


在正式版的科创板配套细则中,监管部门缩短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中的核心技术人员股份锁定期,由3年调整为1年,期满后每年可以减持25%的首发前股份;其次,优化未盈利公司股东的减持限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减持作出梯度安排。市场观点认为,此举有利于调动科创企业核心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华泰证券分析认为,科创板有望为中国技术创新提供更多的直接融资渠道,有利于推动技术创新型企业进一步加强对研发和专利、核心技术人员激励、战略型高成长领域的布局和投入。


中信建投证券策略首席分析师张玉龙表示,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规则放宽了减持的时间规定。对科创板企业的股东、高管、核心人员的经济利益是进一步的保护,从而激励更多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繁荣资本市场的同时促进科技创新事业的发展。


科创板企业上市倒计时,6要素判定资格,它们最有潜力


未盈利科创企业信披有特别要求,

需阐明具体原因


针对部分申请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情形,在信息披露方面特别要求。


具体来看,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包括了原因分析、影响分析、趋势分析、风险因素、投资者保护措施及承诺。


其中,原因分析包括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应结合行业特点分析并披露该等情形的成因,如:产品仍处研发阶段,未形成实际销售;产品尚处于推广阶段,未取得客户广泛认同;产品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技术含量或品质仍有差距,未产生竞争优势;产品产销量较小,单位成本较高或期间费用率较高,尚未体现规模效应;产品已趋于成熟并在报告期内实现盈利,但由于前期亏损较多,导致最近一期仍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其他原因。发行人还应说明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是偶发性因素,还是经常性因素导致。


影响分析包括发行人应充分披露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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