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S总经理:中央银行的新角色

班壮

2019-03-22 18:13   来源:网络整理
 
原标题:BIS总经理:中央银行的新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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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3月12日,在瑞士巴塞尔举行的国际清算银行(BIS)金融稳定研究所(Financial Stability Institute,FSI)成立20周年论坛上,BIS总经理奥古斯丁-卡斯滕斯(Agustin Carstens)发表了题为《中央行的角色》主题演讲。

以下为新浪财经对英文实录的中译版:

中央银行的新角色(原标题:The new role of central banks)

在这20年里,金融稳定研究所(FSI)一直是国际清算银行(BIS)实现其在国际合作中促进金融稳定的目标的关键手段。尤其是,FSI在中央银行和世界范围的监督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中有非常巨大的贡献,帮助他们强化他们的金融体系。

1999年,FSI建立,这是BIS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为回应G7领导人在经历了发生在那近十年里的几次危机后增强世界范围内的金融稳定性的要求,提出的联合倡议的结果。在当时,最初的想法是FSI帮助各国实现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并且随着时间推移,逐渐拓宽活动范围,但是始终集中在他们的金融稳定工作中的帮助权限。

二十年后,发生的很多事影响了全球金融体系的格局,将FSI塑造成了我们今天看到的样子。比如,金融行业的监督的机构架设改变了非常多。我们可以看出一个钟摆运动,在这个运动中,监督管理机构的一些权限被从中央银行中分离出来,然后在危机之后又再联合起来。在一些情况下,这伴随着包括中央银行的扮演的角色的扩张,还有微观审慎监管,宏观审慎监管和断决职能。最近,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也被要求促进其他政策目标,比如金融创新,金融包容性或者甚至是环境保护。

这个趋势反映了政策目标中的潜在协同效应在机构架设的设计中的相关性。然而,单个机构内的多个目标可能产生政策冲突,而这些冲突可能并不总是以社会最优的方式解决。另外,单个机构内的权利集中会被利用为挑战中央银行相对于选任制公务员的独立性的基础。

让我在本次演讲的剩余部分讨论这些问题。我尤其想讨论目前中央银行决策过程中面临的不断增加的复杂性以及他们的独立性对于他们全面服务公众利益有多关键。我会从讨论来自中央银行的金融稳定责任的一些挑战开始,然后我会设法处理科技进步会影响相关的政策框架和金融行业权威的角色的问题。最后我想探讨货币当局。确实,独立性有助于缓和货币政策的时间不一致问题,这一问题在长期会转变成更高的平均通货膨胀但同时无法实现更高的就业率。

同样坚实的论据支持管理和监督的独立性。不够独立于政府的监管机构相比于政策松懈的长期系统性危机带来的高风险成本,一定会给它的短期利益更多的权重,比如在信贷投放方面。部分部门这种受选举周期影响的目光短浅的行为只会对社会福利产生不利影响。这恰恰是为什么监管操作独立是核心准则的原因。

因此,独立性对金融稳定性像对价格稳定一样重要。因此,中央银行对金融稳定目标的假设加强了独立的情况,而不是相反。可以肯定的是,扩大中央银行的权利的同时约束他们的独立性可能会导致社会效益不佳。

即便如此,很显然中央银行的任务越扩大,就越需要增强透明度和问责制。另外,中央银行使命日益复杂,迫使它们加强努力,发展所需的技术和人力资源,以应对相关挑战。

技术进步

最近的技术发展进一步使中央银行和监管当局履行职责的框架更加复杂化。这是典型的情况,因为金融服务市场的加速创新确实为政策行动产生了新的、复杂的权衡。

原则上,创新可以促进金融包容性,竞争加剧,扩大储蓄和投资机会,以及提供更实惠的服务和产品。虽然这些是非常相关的好处,但也存在重要的风险。

首先,对自动化系统和外部技术服务提供商的依赖会增加网络争端的风险,并可能产生系统性影响。此外,由大量参与者广泛使用个人数据可能会影响敏感信息的保护。此外,新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可以吸引可能无法正确理解其特征和风险的客户,从而引发消费者保护问题。此外,这些产品中的一些产品,例如加密资产,可用于汇集非法来源的资金,从而用于洗钱,从而损害市场的完整性。最后,如果新的(金融科技或大型技术公司)进入现有金融机构的竞争优势完全依赖于监管缺口,那么市场力量的无序互动可能最终造成社会不良扭曲。具有挑战性的权衡表明当局需要谨慎行事,但鉴于迅速和潜在的破坏性发展,它们很难保持被动。 当然,政策制定者面临的挑战是最大限度地发挥金融科技的优势,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体系的风险。

为了向前发展,当局需要考虑至少四个重要方面:

第一,他们必须全面了解其管辖范围内的金融科技业务。通过描述所提供的每项新服务(可能是新的或刚刚重新格式化)的性质,开发新的创新活动的有用映射,那些服务——例如分布式账本技术,云计算(SKYY)或人工智能(BOTZ)——以及基础监管框架(如果有的话),可能特定于该活动,基于实体或两者的组合。

第二,应认真考虑调整监管范围以适应新实体或活动的必要性,以确保充分控制风险和公平竞争环境。作为一项规则,对反洗钱,消费者和数据保护以及可能还有运营弹性等方面的监管通常应适用于所有金融服务和支付平台的专业提供者。然而,相同的活动可能会带来不同的风险,具体取决于实施它的实体的性质,特别是它们是否是存款人。因此,基于活动的监管似乎更多地是对传统实体监管的补充而不是替代。

第三,应尽可能在全球一级协调监管行动。金融创新是一个世界范围的现象,因为这些新服务和产品的提供者通常在跨境基础上行动,利用全球相关机构的新虚拟分配,并且一旦积累了足够的经验,就开始制定新的全球监管解决相关政策问题的标准。

第四,监管机构也应该接受技术。近年来,人工智能的进步及其在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和其他先进分析能力方面的实际应用为开发能够提高监督能力的工具提供了机会。同样,在国际合作中可以获得很多,不仅可以交流经验,而且还可能共同开发可以根据每个管辖区的具体需求进行调整的应用程序。

总之,最近的发展表明出现了对监管行动的新需求。这些行动应该是相称的,整体的,理想的是国际协调的。然而,当局不要忽视其政策目标是很重要的。特别是,虽然新技术的好处可能很大,但中央银行和监管当局很难通过明确或含蓄地接受纯粹的产业政策目标来发挥它们的主导作用。他们的重点应放在与金融稳定和充分市场运作有关的核心职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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